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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如我们在较早前的文章所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律政司)于2019年4月2日签订《安排》,容许香港向内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协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香港是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签订这类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及律政司已颁下「合资格仲裁机构」名单,确认下列六个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可受惠于此《安排》︰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香港仲裁中心;
  •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亚洲事务办公室;
  •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
  •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及
  • 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表司法解释备忘录以制定《安排》的关键考量和执行方式。该备忘录确认此《安排》适用于2019年10月1日前提出但未完结的仲裁程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10月11日指,自《安排》生效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收到5 个正在进行的仲裁的保全措施申请,当中有一个于2019年10月1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申请已在同月8日获得批准,余下的申请则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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