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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的重要一课

引言

雇主在处理雇佣问题时,通常会选择与雇员签订和解协议以换取后者的承诺采取或不采取对雇主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然而,区域法院最近在HKSAR v Bowers Kevin Richard DCCC 898/2018 [2019] HKDC 1225一案的判决中,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提醒 – 尽管达成协议的自由度范围非常广大,但和解条款不仅必须不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且即使仅仅是提议将该类行为纳入在和解中也可能导致被控告。

案情

被告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事务所代表一家公司(下称“公司”)的清盘人。清盘人除了对公司的母公司(下称“China Rich”)和董事,包括郑女士,提起各项民事诉讼外,还指称郑女士和公司其他两名前董事利用虚假交易申请信用证。清盘人因此向商业罪案调查科举报。郑女士最终被控。

在代表清盘人的过程中,被告在无损权利的情况下分别与China Rich 和郑女士的律师进行了协商,试图和解民事索偿。控方的案情是,在商讨中,被告提出以证人不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以换取China Rich和郑女士与清盘人民事申索的和解,从而使检控失去动力,这将对China Rich和郑女士有利。虽然被告的提议没有实现,因为被告和他的对手方都不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执行,但控方称这种提议构成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区域法官David Dufton认为对被告在讨论中到底说了什么存有疑问。此外,控方也未能在无合理疑问下证明被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结论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的解释,有时和解讨论会涉及“虚张声势”。被告仅与China Rich 和郑女士的律师在公开且无损权利的情况下“寻找、探索和交换一些观点”来促成他们和解,却以他被检控告终。 

在离职或和解协议中,雇主和雇员通常会要求对方放弃一些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申索权。然而,如果该要求涉及刑事检控或调查(比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都必须非常谨慎。要求任何其他对手方不向有关当局举报、投诉或者不在任何案件中作证以换取一定的和解金,都是不适当的。因此,有关离职或和解协商的问题, 建议应该寻求法律意见来确保阁下的权利得到保障且有关和解协议可以执行。

主要負責人

陳艾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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