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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有关学校 vs教师纠纷的裁定揭示了合同适当起草的重要性

雇佣合同中几乎都会包含一个条款,规定当事方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所需的通知期限。然而,不清楚的是,在雇员签署了雇佣合同之后,如果他/她决定在开始工作之前退出,雇主是否可以依靠通知条款来要求雇员支付代通知金呢?法院在最新的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Chen Wai Wah [2019] HKCFI 2236一案中表明了法院如何通过合同解释驳回了雇主关于其有权获得代通知金的主张。

背景

上诉人(以下简称“”)是与被上诉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的一名教师。雇佣合同基于学校于2017年7月17日向陈提供的三份文件,即:

(1) 

担任学校教师的聘书(以下简称“聘书”)

(2) 

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和

(3) 

受聘函(以下简称“受聘函

根据服务条款,陈与学校的雇佣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他可以通过提前三个月通知、支付代通知金或两者组合的方式终止雇佣关系。受聘函订明根据服务条款受聘,并且新合同一经接受,立即生效,陈将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以终止其本人在学校的工作(以下简称“立即生效声明”)。

陈在同一天签署了服务条款和受聘函。

2017年8月22日,陈决定不开始雇用关系,也没有向学校支付任何代通知金。因此,学校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违反雇佣合约的申索,並要求陈支付代通知金。审裁官认为雇佣合同是由三份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包括立即生效声明)所组成,因此作出了对学校有利的裁决。陈其后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裁决

原讼法庭引用了最近的英国上诉庭JLT Specialty Limited v James Craven [2018] EWCA Civ 2487一案,认为有效的要约具备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必须有要约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订立合同的意必需受限于合同特定的条款

原讼法庭认为聘书中明确表示了学校与陈签约的意愿,要约的条款是在聘书中订明为受服务条款的约束,而非受聘函的约束。要接受聘书,陈必须同时阅读聘书及服务条款。由于服务条款未提及受聘函,因此立即生效声明不能成为雇佣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因为立即生效声明一开始就没有包括在聘书中。

因此,原讼法庭接纳上诉,理由是陈的雇佣关系要到2017年9月1日才开始,而他在该日之前退出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评论

虽然合同解释案例在本质上是对事实敏感的,但本案清楚地说明了尽管在每个文件上都有雇员的签字,但其中某些条款仍可能不构成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为确保所有基本条款的效力及避免纠纷,建议雇主们应审查其合同文件,并在有需要时进行必要的重新起草工作。

主要負責人

陳艾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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