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8月28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中日社保协定”),该协定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协定旨在维护两国在对方国家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减轻双方企业和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和便利人员往来。
根据中日社保协定,中国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与日本的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相互免除。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年金费的中方人员包括以下六类:
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雇主,并被派遣至日本工作的人员。(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五年。如果派遣期限超过五年,则需要再次申请)。
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以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而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于中国雇主,而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公务人员。
例外人员: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中日社保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意国法律规定管辖。
随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条件是满足日本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障协定实施的要求。但是,应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前述规定可不适用。
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日方人员与上述第1至5类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但不包括第6类的随行配偶和子女(中国法规对此类人员的缴纳并无要求)。
我们的观察
通过商签双边或多边社保协定来处理跨国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中国现阶段正频繁与其他国家商签双边或多边社保协定,积极处理跨国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除中日社保协定外,中国还与德国、韩国、法国、卢森堡、塞尔维亚等1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其中9个已生效。日本则已与22国签订双边社保协定,其中19个已生效。
中日社保协定的实施对两国的企业和跨境派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减轻社保缴费负担无疑具有明显的正面影响。对于派驻中国的日本企业此项优惠力度是更为显著的。具体而言,中日社保协定虽然仅免除了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一项,但其在社保“五险”中的占比最大(以上海为例,目前雇员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雇主承担的比例为16%,合计达工资比例的24%)。根据两国相关官方数据显示,在日本工作的中国人已超过38.9万人,而在中国约有6万的日本驻派员工。中日社保协定实施后,日本企业因免除双重缴纳义务而节省的雇佣成本预计可能达550亿日元。
我们提醒有关跨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留意关于申请免除缴纳相关社保费/年金的要求及具体办事流程。如有需要协助,请与我们联系。
为免疑义,中日社保协定并不适用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其跨境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