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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74号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对部分个人所得税(个税)的应税所得项目的范围进行调整,从而使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法)下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在个税法修订后得以延续。7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74号公告的规定,部分原来按照 “其他所得” 项目征税的收入因 “其他所得” 项目在个税法修订后已被取消,被重新归入其他目前仍然有效的应税所得项目中。但相关收入的税率/实际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收入

旧个税法下所属的应税所得项目

修订后的个税法下所属的应税所得项目

税率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

20%

2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产权所有人所赠送的房屋而取得的受赠收入 (注(a)

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

20%

3

个人在企业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获得企业随机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在企业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获得企业赠送的礼品 (注(b)

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

20%

4

个人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注:

(a)

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所有人所赠送的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法定继承人,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b)

如果(i)该个人为企业的内部人员;或(ii)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则该项规定不适用。

除上述调整以外,74号公告还废止了一些在旧个税法下关于 “其他所得” 项目的税收政策。

尽管74号公告并没有对相关的税收政策作出实质性的改变,其表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将来可能会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通过调整现行有效的个税法下的应税所得项目的范围而对特定的收入予以征收或免除个税。因此,纳税人不但应熟悉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应密切关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为此颁布的各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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