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6月17日,公司注册处宣布,《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规例)将于2019年8月1日生效。
规例旨在使非香港公司与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一致。规例规定非香港公司有责任披露其名称、成立地点及成员的责任状况,以及违反该规例的罪行。
规例的披露要求简要概述如下:
事宜 |
规定 |
||||||||||
非香港公司的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规定信息) |
|
||||||||||
非香港公司的通讯文件和交易文书 |
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其所有业务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通讯文件)和合约或契据、汇票、承付票或批注、支票、汇款单、或订货单、托运单、发票、收据或信用证(交易文书)中以可阅字样说明规定信息。 |
||||||||||
非香港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状况 |
如果非香港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度的,则必须(a)在其所有业务场所显眼地展示关于该事实的告示;以及(b)在其所有通讯文件和交易文书中以可阅字样说明该事实。 |
||||||||||
非香港公司正进行清盘 |
|
如果非香港公司违反了规例的相关披露要求,非香港公司及其负责人和代理人授权或允许违法行为,即构成犯罪,每人均可处罚款10,000港元。
评论
非香港公司及其负责人和代理人应准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遵守规例的披露要求,以避免在其生效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