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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公司:新的披露要求

2019年6月17日,公司注册处宣布,《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规例)将于2019年8月1日生效。

规例旨在使非香港公司与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一致。规例规定非香港公司有责任披露其名称、成立地点及成员的责任状况,以及违反该规例的罪行。

规例的披露要求简要概述如下:

事宜

规定

非香港公司的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规定信息

(a)  

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其所有业务场所持续地以可阅字样展示规定信息。

(b)

如果一个地方是6间以上非香港公司的业务场所,而其中任何一间非香港公司透过电子器材展示规定信息,则此类规定信息必须每4分钟内将规定信息至少展示一次;每次展示最少持续15秒;或者在有人通过电子数据设备提出显示规定信息请求后于4分钟内展示。

非香港公司的通讯文件和交易文书

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其所有业务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通讯文件)和合约或契据、汇票、承付票或批注、支票、汇款单、或订货单、托运单、发票、收据或信用证交易文书中以可阅字样说明规定信息。

非香港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状况

如果非香港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度的,则必须(a)在其所有业务场所显眼地展示关于该事实的告示;以及(b)在其所有通讯文件和交易文书中以可阅字样说明该事实。

非香港公司正进行清盘

(a)  

正进行清盘中的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它于香港的每个广告中以可阅字样述明规定信息,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述明其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度的。

(b)  

正进行清盘中的非香港公司必须:       

(i) 

 如果其名称是中文以外的其他语文,则在公司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ii)

 如其名称是中文,则在公司名称之后加 “(正进行清盘)” ;或     

(iii)

 如果其名称是中文和中文以外的其他语文,则在中文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并在其他语文的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如果非香港公司违反了规例的相关披露要求,非香港公司及其负责人和代理人授权或允许违法行为,即构成犯罪,每人均可处罚款10,000港元。

评论

非香港公司及其负责人和代理人应准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遵守规例的披露要求,以避免在其生效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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