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4月26日,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发布声明,对现行的《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类别牌照》(类别牌照)作出若干修订。该修订旨在确保类别牌照的监管制度仍然有效率及与时并进,并在市场参与者出现新技术、创新业务模式及商业惯例时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修订后的类别牌照将于2019年10月26日生效。
目前持有类别牌照(或更确切地说,被视为持有类别牌照)的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注意这一重要的监管变更。
目前规定
根据现行类别牌照的规定,任何符合相关牌照标准和条件的人都有权向公众提供任何电信服务,只要提供此类服务不涉及任何电讯手段的建立,运营或维护。在持续遵守某些监管条件(例如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当前类别牌照持有人被视为已获得类别牌照,并且不需取得通讯局的特别批准或在通讯局进行登记。
修订后的类别牌照规定
修订后的类别牌照旨在为类别牌照的监管制度引入登记要求。在新制度下,持牌人(通讯局豁免登记义务的人除外(见下文))应向通讯局登记以下信息,并应当在开展电信业务前获得通讯局关于成功完成登记的书面确认:
(i) 持牌人名称;
(ii) 公司注册号码或商业登记证号码;
(iii) 客户服务热线号码;
(iv) 联络资料;
(v) 拟提供的电讯服务种类;
(vi) 与持牌人订立协议、安排或协定以根据牌照提供电讯服务的所有持牌电讯营办商的名称;及
(vii) 由通讯局不时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此外,如果向通讯局提交的信息有任何变更,修订后的类别牌照规定了持牌人的通知义务。
修订后的类别牌照还授权通讯局可以通过送达不合格通知书的方式,拒绝不合资格获发牌照的人进行登记。除非及直至通讯局撤销不合格通知书,否则该人作出的任何登记申请将不被接纳。
在现阶段,通讯局决定豁免用户数量少于10,000个的持牌人进行登记的要求。用户数量未达到上述门槛的持牌人可以自愿向通讯局进行登记。
为平稳过渡,现有的持牌人在修订的类别牌照生效后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即可以在2020年1月25日或之前完成登记程序。
结论
修订的类别牌照生效后,通讯局可能会密切监察及维持对持牌人营运的监督。电信服务的企业应仔细审查其业务运营,以确保完全符合修订后类别牌照的新登记要求和持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