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9年4月4日,《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刊宪。该项草案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堵塞滥用与就业和退休无关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漏洞,例如为非雇员创造投资产品。
以下是对《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所作的主要修订。
(1) 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新准则
根据加强后的「职业退休计划」定义,该计划必须将成员资格限制在符合条件的人身上,即雇员(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的),商业交易中被转移的个人和已故成员的遗产受益人(新准则)。
(2) 注册计划必须符合新准则
除了在计划(不论是否已注册或获豁免)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外,雇主亦须向注册处处长提供一份确认符合新准则的年度书面声明。
注册处处长亦可要求提供确认的资料或文件,或法律意见或核数师证明计划符合新准则。
(3) 注册所需的额外文件
对于新的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确保持续遵守新准则:
(4) 豁免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限
修订草案只剩下一种申请豁免证明书的方式,并且收紧了保留豁免证明书的规定。
在有关修订生效后不再接受若干新豁免申请
目前,注册处处长在接获书面申请后,可就属以下情形的计划发出豁免证明书:
(i) 属可接受的已注册/获批准的离岸计划;或
(ii) 计划成员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少于10% 或50人(以较少者为准)。
在有关修订实施后,注册处处长不会再就上述类别2的计划发出豁免证明书。
就现有获豁免计划而言,注册处处长获给予额外权力以施加、修订或撤销各项条件。有关雇主可就注册处处长的决定向职业退休计划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不遵守新准则
在修订草案实施后,不符合新准则的计画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且无法执行。此外,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非符合条件的人士获准成为该计划的成员,该雇主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如被定罪后可被判处监禁。
容许注册处处长撤回豁免证明书的额外理由
例如,不遵守/符合:
(5) 撤销注册
修订草案授权注册处处长,可撤销不再符合新准则之计划的注册。
撤销计划注册的额外理由
注册处处长有新的理由撤销已注册的计划,例如不遵守/符合:
冻结计划资产的法院命令
如若注册处处长打算发布或在发布撤销计划注册的提案后,则注册处处长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计划资产的命令,以避免资产在法院颁令之前从该计划中被转走的风险。条件是注册处处长必须信纳有关法院命令是可取的,并且不会不公平地损害任何人。
(6) 真正的利益转入
为减低注册计划及获豁免计划因持有不明来历的款项而被不当使用或滥用的风险,草案修订引入了新的70B 条。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收取计划)之雇主将只可以在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从另一计划(转移计划)转入的利益:
(7) 注册处处长的新查察、调查及执法权力
新增的第VIIIA部赋予注册处处长查察、调查及执法权力,以确保计划符合法例规定。修订草案更就未能符合调查要求及提供虚假/具误导性资料的情况订立新罪行。调查人员可向法庭申请就违反调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查讯。
评论
雇主应注意并作出必要的修订,以符合注册的要求以及遵守经修订后的《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持续规定,尤其须要遵守新准则以及真正的利益转入的条件。
对于希望设立获豁免计划的雇主,他们必须注意,新的豁免证明只适用于可接受的已注册/获批准的离岸计划。因此,当将其员工从其他海外办事处调职至香港时,雇主应考虑是否需要为员工在香港提供替代的退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