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吸引境外人才的稅收激勵政策 –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新規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共同發佈了三份與個人所得稅(個稅)相關的文件,分別是《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34號公告),《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35號公告),以及《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31號文)。三份文件均自2019年1月1日開始生效。34號公告及35號公告闡述及澄清了若干關於非內地居民的個稅的計算和繳納的細節問題。總體來說,這三份文件下的規定均有利於減輕非內地居民的個稅負擔。

I.      34號公告

(1)    6年規則

根據34號公告,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需要在所在日曆年度就其全球收入繳納中國的個稅:

(a)     該無住所個人在此前連續6年中任何一個日曆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或以上;

(b)     該無住所個人在此前連續6個日曆年內任何一年中沒有單次離開中國境內超過30天;以及

(c)     該無住所個人在目前所在的日曆年(即第7個日曆年)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或以上。

如果境內無住所個人在任何一個日曆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則所謂的“連續6個日曆年” 應將重新開始計算。

此外,“連續6個日曆年” 僅從2019年1月1日開始計算。這就意味著在2025年以前,所有境內無住所個人都不需要就其全球所得繳納中國個稅。但是,該等無住所個人仍應就其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和/或收到中方的付款繳納中國的個稅。

(2)     24小時規則

為計算上述183天居住天數的目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只有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方會被視為在中國居住了1天。

II.     35號公告

35號公告提及了境內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個稅的計算和繳納方面的各種技術性問題,包括若干個稅計算公式。以下為35號公告要點的簡述:

(1)     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的個

相關規定總結如下:

情形

境內無住所個人

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

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就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所獲得薪酬)

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就其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所獲得薪酬)

 

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

由境外僱主支付

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

由境外僱主支付

1

非中國稅收居民

在一個日曆年度內≤ 90 天的

應稅

免稅(但薪酬最終由境內僱主負擔的除外)

免稅(但無住所個人為中國境內僱主的董事、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的除外)

免稅

2

在一個日曆年度內˃90 天但˂183天的

應稅

應稅

免稅(但無住所個人為中國境內僱主的董事、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的除外)

免稅

3

中國稅收居民

在一個日曆年度內≥183天但未超過連續6年的

應稅

應稅

應稅

免稅

4

在一個日曆年度內≥183天已超過連續6年且每年均未單次離境超過30天

應稅

應稅

應稅

應稅

注:

(a)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應就其所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負擔的薪酬收入繳納中國的個稅,而無論其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履行其職務。

(b)  上述為中國稅法下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所在國/地區與中國達成的稅收協定/安排有不同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享受該等稅收協定/安排下的相關待遇。

(2)    境內無住所個人的應稅工資薪金收入劃分

在上述表格內第1 – 3種情形下,納稅人應根據其在中國境內及境外的工作天數劃分境內應稅部分的工資薪金收入(包括獎金和股權激勵所得)。

(3)   中國境內僱主就其境外關聯方向境內無住所個人支付薪酬的報告義務

如果境內無住所個人因其在中國境內受僱而取得其中國境內僱主的境外關聯方所支付的、本應由境內僱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工資薪金,該等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及繳納個稅,也可以委託其境內僱主為其代繳稅款。無住所個人選擇自行申報繳納個稅的,其境內僱主仍然有義務在相關工資薪金支付當月終了後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包括境內僱主與境外關聯方對該等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聯繫方式等。

(4)    其他

35號公告羅列了在不同的情形下計算境內無住所個人的日常工資薪金、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的個稅的具體公式,規定了執行無住所個人所在國/地區與中國達成的稅收協定/安排下的相關待遇的細則,以及關於無住所個人從非中國稅收居民變為中國稅收居民(或相反情形)時申報繳納個稅的規則。

III.    31號文

31號文規定,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市將按內地與香港個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包括港澳臺居民)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免征個稅的補貼。“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定義和範圍,以及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決定。31號文的有效期為5年,到2023年12月31日為止。

評論及建議

34號和35號公告就境內無住所個人如何計算及繳納中國個稅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指引。而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公佈的三份文件所規定的稅務待遇中的大部分對非內地居民而言都是有利的,對於每天通勤於港澳和內地之間的港澳居民而言尤其利好,預計可以吸引到更多非內地人才前往中國內地工作。

另一方面,非內地居民個人和/或其僱主(包括中國境內僱主和/或境外僱主)亦需考慮以下問題以避免新個稅規定下的潛在風險:

(a)     非內地居民應妥善保存其前往及離開中國內地的出入境記錄以正確計算其在中國境內的居住天數和工作天數。

(b)     當境外僱主派出非內地居民的員工前往中國內地工作時,境外僱主不僅需要考慮員工的個稅問題,還應考慮該等工作安排可能會引起境外僱主在中國內地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c)     中國境內僱主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管理其非內地居民的員工以應對稅務要求,包括監測該等員工在境內的居住天數和工作天數,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與其境外關聯方作出適當的安排從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減少相關各方的稅務負擔等。

(d)     新個稅法下尚有若干問題有待進一步澄清,例如非內地居民員工就其與中國境內僱主終止勞動合同時所取得的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的個稅計算、非內地居民就其非應稅收入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具體規則,以及大灣區的稅收優惠待遇的執行細則等。預計財政部、國稅總局以及相關的地方政府將會在未來數月內發佈更多的個稅新規,相關人士需密切關注最新進展。

請注意,以上信息僅作一般參考用途,並不構成法律意見。34號、35號公告和31號文,以及據此制定的規則的適用、影響、解釋以及執行須由國稅總局及其下屬各地的分局決定。因此,我們對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任何其他方面不作任何聲明。如有疑問,請諮詢稅務顧問的建議或聯繫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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