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近日有關某間社區服務中心(社區中心)拒絕續簽一名懷孕僱員(該僱員)的僱傭合約的報導,引發了社會對可能產生的僱傭及歧視問題的擔憂。
事實背景
該僱員受僱於一份一年期的定期合約。一年合約快屆滿之時,她通知社區中心她已懷孕了,並出示了醫學證明。社區中心解釋稱,任何僱員只要至少受僱10個月,並能夠提供必要的文件作爲證明,則有權享有產假。
然而,在該僱員合約期限屆滿前 5 天,社區中心口頭通知她,她的職位因在社區中心提供專業認可服務的新的策略方向已遭裁員,因此,其合約將不獲續期。該僱員投訴稱她之所以遭裁員其實是因爲社區中心不想支付產假薪酬予她。
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除了即時解僱的情况外,一般而言,如果符合下述情況,自懷孕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她的產假結束而應復工或終止懷孕之日爲止的一段期間內,根據《僱傭條例》,終止僱用該名懷孕僱員即屬違法:
在本個案中,定期合約不獲續期不太可能被視爲社區中心終止僱用該僱員,因此並不構成違反《僱傭條例》。
歧視的議題?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如果基於一名女性的懷孕而使她受到不公平對待,即屬違法。
問題是不續聘該僱員的理由是甚麽?是否純粹由於社區中心業務方向的變更而導致員工角色的冗餘,還是由於該僱員懷孕(作爲部分理由或其他理由)而作出的决定?
如果社區中心基於可能性的衡量能夠證明不續簽該僱員合約的決定,純粹是由於裁員,而與她懷孕無關係,則社區中心並無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因此,答案最終將取決於雙方所提交的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