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聖誕節、農曆新年及其他長公衆假期(節日公衆假期)是許多行業的旺季。近日新聞報道顯示,一些僱主制定內部規則以限制其僱員在節日公衆假期休假。某間物流公司甚至進一步要求,除非屬患病或緊急情況外,否則任何在節日公衆假期休假的僱員,應被視爲已自願離職。上述情况出現以下的法律問題。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12天的法定假日,包括農曆新年的首3天、聖誕節及元旦日。然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可以在法定假日之前或之後的60天內定一日以代替法定假日給予僱員休假。在此基礎上,僱主可以合法地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另一方面,根據 《僱傭條例》,法定年假的發放時間應由僱主與僱員協商後確定。因此,即使僱員申請在法定假日期間放取年假,僱主也有權根據業務需要,拒絕僱員的請假要求。
如果僱員無正當理由不上班,是否可以視爲辭職?
通常,在終止僱傭的意義上來說,僱員有權通過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來終止其僱傭合同。終止通知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送達僱主。因此,如果僱員是僅僅不上班,就不能被視爲已向僱主送達了終止通知。但是,未經授權擅離工作崗位可被視爲嚴重違反僱傭合約。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決定是否對僱員採取紀律處分(包括終止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