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 董事會議書面記錄備存地點通知的附加要求

自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即2019年2月1日)生效日起,如果公司之登記冊及公司記錄(公司記錄)沒有備存於其註冊辦事處,則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新表格(新表格NR2)以通知公司紀錄備存的地方。

根據現有的NR2表格,公司記錄並不包括董事決議的副本,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唯一董事的書面決議記錄(董事會記錄)。董事會記錄現已包括在新表格NR2内。但是,已經於2019年2月1日之前提交了NR2表格的公司,則不需要使用新表格NR2重新提交通知。

新表格NR2僅適用於公司需要在2019年2月1日或之後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其公司記錄備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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