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繼行政長官提出將法定產假(產假)由現時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的方案後,勞工及福利局最近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了法定產假的檢討(檢討),就上述方案及將會對《僱傭條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下有關產假的一些條文作出技術性修訂提供詳盡的建議。
建議
該檢討列載關於將產假由10個星期延長至14個星期的建議,詳情如下:
1. 增加產假的建議應一次過推行,而該段經延長的產假期間將成為第11個星期至第1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並將在第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繼續放取;
2. 該額外4個星期產假的產假薪酬,其比率應維持在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3. 政府將會承擔該額外4個星期產假薪酬的開支。僱主須在正常糧期先向僱員支付該額外增加的4個星期產假的薪酬,繼而在提交相關的付款證明後,以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該筆款項;
4. 該額外4個星期產假的薪酬應以每名僱員36,833元為上限,而此上限相等於一個月薪50,000元的僱員在4個星期內可得的五分之四薪酬。
就《僱傭條例》作出的技術性修訂
該檢討亦建議按以下方式修訂《僱傭條例》:
1. 將「流產」的定義改為指「在懷孕24 」 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而非現行定義所指的在懷孕28 個星期內。就此而言,僱員可享有的權利將修改如下:
修訂之前 |
修訂之後 |
僱員如在懷孕24個星期至28個星期出現懷孕終止的情況,將僅有權放取病假。 |
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而流產的僱員,在符合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將有權放取產假。 |
2. 規定僱主須向因懷孕而接受產前檢查並且能提供相關文件證明曾接受有關檢查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就此而言,僱員可享有的權利將修改如下:
修訂之前 |
修訂之後 |
僱員只在能就有關檢查提供醫生證明書的情況下,方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
僱員如能提供證明其曾接受有關檢查的到診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將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
總結
政府將着手草擬法律文書,以落實上述建議的修改,並擬在2019年年底前將修訂《僱傭條例》的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僱主應留意上述建議的修改,並就所需措施作出準備,以確保在經修訂的《僱傭條例》生效後即能符合有關的法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