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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全面的免受歧視及騷擾保障快將推行

《2018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於2018年11月30日刊憲。 該項草案尋求透過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其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內所作出的八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以修訂香港的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及《種族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以加強免受歧視及騷擾之保障。

該項草案擬作的修訂包括以下內容:

  1. 在《性別歧視條例》中加入明確條文以禁止基於餵哺母乳(對婦女)作出的直接及間接歧視,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的定義;
  2. 在《種族歧視條例》中,以「有聯繫者」的提述取代對「近親」的提述,從而使基於某人的有聯繫者之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屬違法;
  3. 擴濶《種族歧視條例》下的「種族」及「種族群體」之含義以包括他人被認定歸屬於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從而提供免受基於被認定歸屬於前述各項的直接及間接種族歧視及騷擾之保障;
  4. 擴濶《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在共同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士之間發生的性騷擾、殘疾及種族的騷擾之保障範圍;
  5. 修訂《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從而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基於殘疾或種族的騷擾;
  6. 提供免受《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騷擾作爲是在香港境外的本地船舶或飛機上作出的情況下,服務提供者與顧客之間發生的基於殘疾或種族的騷擾之保障;
  7. 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下保障會社成員或申請成爲會社成員的人免受會社管理層作出的騷擾;及
  8.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於間接歧視作爲而提出的申索中免除以意圖作爲判給損害賠償的要件。

該項草案一讀及開始二讀辯論已於2018年12月12日進行。 如若該項草案獲通過, 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所表明,將產生性別、家庭、生産力及經濟方面的影響。例如,擬議作出的修訂會鼓勵餵哺母乳女士留在勞動人口中,同時透過餵哺母乳履行其父母責任,從而減少女性僱員的流失率及保持香港的經濟活力。本行提醒僱主須相應作出調整以確保本項政策變更得以遵循。

主要負責人

鍾詠雪

合夥人 | 商業事務 | 僱傭與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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