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最近由舉報者揭發的爆炸性鐵路工程醜聞,不僅引發各界關注有關工程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影響,亦使僱主意識到為保障其舉報舞弊行為的僱員而設立舉報機制的重要性。由於企業機構的前綫僱員可取得在其工作場所上的第一手資料,他們通常會首先發現失當行為。當該等僱員檢舉在其企業機構中所發生的不當或舞弊行為時,便會出現舉報揭弊的情況。因此,訂立舉報政策,以確保合規守法,以及防止企業違規行為演變成危機及災難至為重要,否則有關違規行為便很容易備受公眾注視,招致無法控制的負面輿論報導或冷嘲熱諷。
公司應否鼓勵舉報揭弊?
「無論是政府或私營機構均會依賴不同人士(尤其是僱員)使其知悉與職場上可能發生的實際或潛在不當行為相關的資料。」– 國際大律師公會[2],在經合組織所分析於1999年至2014年間的所有貪腐案件中,有33%是透過舉報被偵破的。另一方面,經合組織的2016年度報告[4]。
多年來就保護舉報者所進行的分析顯示,要有效保護舉報者,應採用雙管齊下的方式,一方面制定健全的企業內部舉報政策,同時設置全面立法/監管機制。
對舉報者的法律保障
很可惜香港在保護舉報者方面較其他經合組織成員國落後。因此,香港僱員不大願意挺身舉報揭弊,實在不足為奇。
除在某些情況下,普通法並沒有為舉報者提供很多保障。舉例而言,如果舉報所披露的資料涉及公眾利益,僱員或可提出以此作為其違反保密責任的抗辯理由。
在立法方面而言,現時香港並無全面的單一舉報揭弊法例可保障舉報者。然而,在各項條例中的零碎條文有向舉報個別具體罪行的特定舉報者提供保障。有關條文列載如下:
法例 |
保障 |
《僱傭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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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統稱為「《歧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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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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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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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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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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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香港現行的立法措施均屬分散而零碎,並且僅在有限範圍內為某些舉報者提供保護。
英國模式
經合組織的2012年度報告倡議,提供舉報者保障的最有效方法為制定一套全面的法例,務求清晰透明,以便僱主易於推動該法例的執行。反之,以零碎不全的方式保護舉報者則成效不大[6],而多個國家在發展其舉報者保護機制時亦以《公眾利益披露法令》作為藍本[8] (或者若該項披露是於2013年6月25日當日或之後作出,則舉報者必須合理地相信他是為了公眾利益而作出該項披露),以及該項披露必須是向其中一個訂明類別的人士作出[10]。因此,香港政府應把握現在這個最佳時機,趕緊考慮制定全面的保護舉報者制度,以便與國際標準及慣例接軌。
舉報者的內部保障
「有效的舉報者計劃,能夠以高效及有效的方式接收並回應舉報者作出的披露,並且保護他們免受不恰當的報復,這些均屬現代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架構中的關鍵元素。」– 澳洲銀行公會[12]。
舉報政策
每間公司都不一樣,因此僱主應以符合公司本身的誠信及道德理念的方式,主動積極制定其本身的舉報政策。在任何情況下,一套良好的舉報政策應清晰易明,以及包括例如下列各項的有效管理舉報揭弊指引[14]: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