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香港宜早日建立舉報者保護制度

最近由舉報者揭發的爆炸性鐵路工程醜聞,不僅引發各界關注有關工程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影響,亦使僱主意識到為保障其舉報舞弊行為的僱員而設立舉報機制的重要性。由於企業機構的前綫僱員可取得在其工作場所上的第一手資料,他們通常會首先發現失當行為。當該等僱員檢舉在其企業機構中所發生的不當或舞弊行為時,便會出現舉報揭弊的情況。因此,訂立舉報政策,以確保合規守法,以及防止企業違規行為演變成危機及災難至為重要,否則有關違規行為便很容易備受公眾注視,招致無法控制的負面輿論報導或冷嘲熱諷。

公司應否鼓勵舉報揭弊?

「無論是政府或私營機構均會依賴不同人士(尤其是僱員)使其知悉與職場上可能發生的實際或潛在不當行為相關的資料。」國際大律師公會[2],在經合組織所分析於1999年至2014年間的所有貪腐案件中,有33%是透過舉報被偵破的。另一方面,經合組織的2016年度報告[4]

多年來就保護舉報者所進行的分析顯示,要有效保護舉報者,應採用雙管齊下的方式,一方面制定健全的企業內部舉報政策,同時設置全面立法/監管機制。

對舉報者的法律保障

很可惜香港在保護舉報者方面較其他經合組織成員國落後。因此,香港僱員不大願意挺身舉報揭弊,實在不足為奇。

除在某些情況下,普通法並沒有為舉報者提供很多保障。舉例而言,如果舉報所披露的資料涉及公眾利益,僱員或可提出以此作為其違反保密責任的抗辯理由。

在立法方面而言,現時香港並無全面的單一舉報揭弊法例可保障舉報者。然而,在各項條例中的零碎條文有向舉報個別具體罪行的特定舉報者提供保障。有關條文列載如下:

法例

保障

《僱傭條例》

  • 僱主不得由於僱員在為執行《僱傭條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訴訟或查詢中,或者在涉及工作安全的任何法律訴訟中提供證據而終止僱用該僱員。
  • 僱主如違反上述條文須支付罰款以及支付賠償給予受害僱員。

《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統稱為「《歧視條例》」)

  • 根據《歧視條例》,任何人士 (「歧視者」) 如由於另一人士 (「受害人士」) 對該歧視者提起法律訴訟,或者就他人對該歧視者提起的法律訴訟提供證據或資料而歧視該受害人士,即屬違法。
  • 法院有權命令該歧視者僱用、重新僱用或擢升該受害人士,或者支付補償或損害賠償給予該受害人士。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舉報者如向獲授權人員披露涉嫌販毒、洗黑錢或犯罪的得益,將不會被視作違反合約或任何成文法則、操守規則或其他條文對披露資料所施加的任何規限,或者將不會令舉報者因該項披露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而承擔支付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均無須公開作出披露人士的身份。

《防止賄賂條例》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舉報人的姓名及地址須予以保密,而可能導致舉報人的身份被披露的任何資料,均須在民事或刑事程序中作出披露之前予以遮蓋。
  • 廉政公署的舉報人均可根據《證人保護條例》享有對證人的保護,包括有關人身安全或福祉的保護。

《證券及期貨條例》

  • 舉報者將會因舉報在公司中所發生的任何財務方面的欠妥之處或不遵守任何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而獲得免受任何民事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誹謗法、衡平法或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競爭條例》

 

  • 根據《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首個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 訂立寬待協議的業務實體可獲豁免罰款。競委會可考慮對與競委會合作但不符合寬待資格的業務實體採取程度較輕的執法行動。
  • 競委會一般有義務保存向其提供的任何機密信息,並將竭力妥善保護其就寬待申請過程而作的記錄,包括寬待協議。
  • 僱主不得因為僱員在與競委會的職能有關連的情況下向競委會提供材料,或者在競委會提起的任何法律訴訟中提供或同意提供證據而解僱或威脅解僱該僱員、以任何方式歧視該僱員、恐嚇或騷擾該僱員,或令該僱員蒙受任何傷害、損失或損害。

簡言之,香港現行的立法措施均屬分散而零碎,並且僅在有限範圍內為某些舉報者提供保護。

英國模式

經合組織的2012年度報告倡議,提供舉報者保障的最有效方法為制定一套全面的法例,務求清晰透明,以便僱主易於推動該法例的執行。反之,以零碎不全的方式保護舉報者則成效不大[6],而多個國家在發展其舉報者保護機制時亦以《公眾利益披露法令》作為藍本[8]  (或者若該項披露是於2013年6月25日當日或之後作出,則舉報者必須合理地相信他是為了公眾利益而作出該項披露),以及該項披露必須是向其中一個訂明類別的人士作出[10]。因此,香港政府應把握現在這個最佳時機,趕緊考慮制定全面的保護舉報者制度,以便與國際標準及慣例接軌。

舉報者的內部保障

「有效的舉報者計劃,能夠以高效及有效的方式接收並回應舉報者作出的披露,並且保護他們免受不恰當的報復,這些均屬現代企業管治及風險管理架構中的關鍵元素。」澳洲銀行公會[12]

舉報政策

每間公司都不一樣,因此僱主應以符合公司本身的誠信及道德理念的方式,主動積極制定其本身的舉報政策。在任何情況下,一套良好的舉報政策應清晰易明,以及包括例如下列各項的有效管理舉報揭弊指引[14]

  • 使有關政策可於員工內聯網上閱覽,在團隊會議上作簡單介紹,包括在員工手冊及新入職員工的入職導引資料中列載有關政策。
  • 向所有僱員提供培訓,學習應如何作出披露。
  • 向經理提供培訓,學習如何處理披露事項、保護個人資料、接收報告、分辨並防止發生針對舉報者採取的歧視及紀律處分行動。
  • 為經理及僱員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對於舉報政策及程序的思維溫故知新。

總結

經合組織的調查發現

[2] 經合組織海外貪腐報告(2014年)

[4] 言論自由藍圖 – 《制度中的缺口:歐盟舉報者法例》(2018年)

[6] 《保護舉報者指引》,國際大律師公會(2018年4月)

[8] 合資格的披露:刑事罪行;不符合任何法律義務;司法不公;對個人健康及安全的威脅;對環境的損害;任何上述資料正被或相當可能被故意隱瞞

[10] 經合組織(2016年),《致力於有效保障舉報者》

[12] 《舉報揭弊:僱主的指引及實務守則》(2015年3月),英國商業創新及技能部

[14] 經合組織(2010年),《內部監控、道德操守及合規守法良好實務指引》

鍾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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