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確規定全國範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費)將從2019 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以提高社保資金徵管效率。這是中國內地政府繼從國家到地方層面全面完成國稅和地稅兩機構合併後又高效作出的一大改革舉措,勢必對內地企業的用工成本管理及籌劃產生深遠的影響。
社保徵收的現行模式
當前,中國的社保費徵收模式主要分為 “社保機構徵收” 及 “稅務機關徵收” 兩種:
– “稅務代徵模式” 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 “稅務全責徵收” 指稅務部門全面負責繳費數額核定及徵收。
內地大多數地區以 “社保機構徵收” 或 “稅務代徵模式” 為主,即社保費的核定及徵收分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稅務機關負責。此類社保費徵收模式有以下弊端:
《改革方案》的影響
《改革方案》明確規定,將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 “稅務全責徵收” 模式,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此後,稅務部門將全面接管社保費的審核、徵收、追徵及處罰。
鑒於稅務部門相對於社保機構而言在徵收手段、數據核查及監管懲處力度方面具有更多優勢,我們預計實現全面接管後內地的社保費徵繳狀況將出現以下幾大變化:
– 稅務部門掌握的企業信息(包括員工人數、收入狀況、繳費基數及企業的財務狀況等)更為直接和詳盡。根據稅務記錄,稅務部門從技術角度完全可以將已掌握的員工實際工資薪酬等數據同步使用於社保徵收的全過程。
– 因此,企業在申報社保繳納信息時將無法漏報、少報或不報。真實的工資收入將實際反映到社保繳納基數上。
– 在過去,企業通常會採用社保服務代理的方式委託FESCO或CIIC類似的人事服務機構為僱主公司註冊地和僱傭協議履行地不一致的員工在履行地繳納社保費。這種操作雖然並不合規且存在風險,但長久以來在實際操作上卻是可行的。
– 實現社保稅務徵收後,一旦工資報稅和社保繳納數據存在出入,當地稅務部門將會很快發現並質疑。異地繳納社保的解釋說明因不合規很可能不被稅務部門所接受。
– 因此,企業將可能不得不在僱主公司註冊地為員工繳納社保費,以符合工資發放主體和社保繳納主體一致的合規要求。
– 由於《社會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社保繳納不合規的追溯期作出限定,所以從法律層面相關執法部門可以無限期追究企業社保繳納不合規的法律責任。
– 在內地社保基金徵繳不足和虧損的背景下,稅務部門接管社保徵收後很可能根據已掌握的數據追查企業過去欠繳漏繳社保費的數額。
– 目前,黑龍江省稅務部門已專門出具文件表明要對企業過往欠繳社保費予以追徵。
– 我們預計其他各地稅務機關也將加大追查和懲處力度,對社保不合規現象進行專項治理。
– 早在2005年10月實施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已規定,港澳臺人員及其僱主應依法繳納社保費。
– 2011年10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僱主必須為已取得合法就業證件和居留證件(包括永久和非永久)的非中國國籍人員(包括直接僱員和境外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 然而,各地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較大差異。例如,上海地方機關對於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員繳納社保採取 “不強制、可協商” 的態度。
– 稅務部門接管社保徵收後,可以預見此類僱員的社保繳納將變得強制和透明,也即,在中國內地依法申報個稅的每一筆收入都將被納入計算社保徵繳的基數。
– 依據國家發改委發佈的《關於在一定限期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財金【2018】385號)規定,對於(1)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改正;或(2)未如實申報社保繳費基數且拒不改正;或(3)應繳納社保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企業負責人將被列為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 雖然,上述文件並未明確 “企業負責人” 的範圍,但我們預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如人力資源總監)均有可能被涉及。
尚待解決的問題
《改革方案》尚未明確以下問題:
內地企業的人力資源人員須知
《改革方案》要求各地稅務部門在2018年底落實改革,所有改革任務要求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們建議內地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有關內地社保徵繳的資訊如有進一步更新,本行會提供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