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於2018年8月3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務院公佈》),當中包括取消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的規定。此舉被視為港澳臺員工享受全面國民待遇的重要里程碑。
現行制度
從2005年起,內地實行就業事前審批制,規定聘用港澳臺人員的內地企業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港澳臺員工申請辦理就業證。若就業證審批得以通過,僱員亦須持就業證到相關部門登記及備案,而此後亦須辦理年檢。此外,企業須於解僱港澳臺員工後,向發證機關申請註銷相關僱員的就業證。以上有關行政負擔無疑為內地企業僱用港澳臺員工製造了一定的障礙。
《國務院公佈》的實施進程
根據《國務院公佈》,國務院取消就業事前審批制後,各地方相關部門必須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天內(即8月30日以前)公佈配套措施,確保《國務院公佈》的方針落實到位。《國務院公佈》並無明文規限落實取消港澳臺人士在內地就業許可的配套安排,而是予以各地方政府部門自由制定適用於當地的配套措施。
《國務院公佈》發佈後,各省市的相關部門分別已開始推行不同的配套措施。例如,北京及廣州等城市已逐漸豁免港澳臺人士的就業證要求,而深圳及青島等地亦已停止接受港澳臺人士的就業證申請。
對內地企業的影響
正面影響
- 《國務院公佈》取消港澳臺居民的就業證要求,無疑簡化了內地企業聘用港澳臺人員的手續程序,亦會降低相關聘僱的行政成本。
- 於就業事前審批制下,內地企業僅可通過“全日制勞動關係”和“境外派遣”兩種形式聘用港澳臺人士。於就業事前審批制廢除後,除非人社部有特別限制,內地企業將可以通過較低成本的方式(例如,非全日制小時工、勞務派遣等)聘用港澳臺僱員。
- 港澳臺籍的在校學生可以無需申請任何行政許可便有機會成為內地企業的實習生。
負面影響
- 在就業事先審批制廢除前,港澳臺人士如果未辦理就業證即在內地企業工作,則不受中國勞動法保護。如發生勞動爭議,無法主張勞動法下的法定權益(例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合同、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等)。然而,就業審批制度廢除後,港澳臺人士將享受完全的國民待遇,即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也可受到勞動法規則的完全保護。因此,從內地企業角度而言,僱主所承擔的責任成本亦會因而加重。
- 此外,隨著就業審批制度的廢除、內地居住證制度的實施以及稅務部門全面接管社保繳納,港澳臺人士在內地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變得現實可操作且更具強制性。這無疑也加重了內地企業僱用港澳臺人員的成本。
人力資源部門須知
我們建議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注意以下事項:
- 密切關注地方政府就《國務院公佈》發佈的具體落實措施,特別是過渡期的交接安排(是否需要註銷現有就業證、人才引入的新標準及門檻等)。
- 及時調整對港澳臺員工的規章制度,確保相關政策符合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房住公積金、退休金的支付等事項的要求。
- 由於此次就業許可審批制度的廢除僅限於非外籍的港澳臺永久居民(而不包括具有港澳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因此仍應留意外籍人士於內地就業的政策動向。
如港澳臺員工於內地就業的資訊有進一步更新,本行會提供最新信息。
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