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2018年6月28日,中國政府發佈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全國負面清單)。該清單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適用於中國境內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2]。
全國負面清單及自貿區負面清單(新負面清單)均列明限制外商投資以及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其闡述了外資股比限制、高管限制,並包含了特定限制領域進一步開放之時間表。新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准入進行限制。
相對於2017年版負面清單,兩套新負面清單大幅放寬了市場准入。下文將分別簡述相關修訂內容。
一、全國負面清單
(1)服務業
序號 | 領域 | 修訂內容 |
1 | 金融 | 取消銀行業外資股比限制,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放寬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領域所有准入限制(包括前述股比限制)。 |
2 | 基礎設施 | 取消鐵路幹線路網、電網的建設、經營准入限制 。 |
3 | 交通運輸 | 取消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國際海上運輸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的准入限制。 |
4 | 商貿流通 | 取消加油站建設經營與糧食收購批發的准入限制。 |
5 | 文化娛樂 | 取消禁止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規定。 |
6 | 專業服務 | 取消測繪公司的准入限制。 |
(2)製造業
序號 | 領域 | 修訂內容 |
1 | 汽車 | 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整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並取消同一外商在中國境內建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之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 |
2 | 船舶 | 取消船舶設計、製造、修理的准入限制。 |
3 | 飛機 | 取消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地面與水面效應航行器、無人機、浮空器領域的准入限制。 |
4 | 其他 | 取消禁止外商投資武器彈藥製造的規定。 |
(3)農業
序號 | 領域 | 修訂內容 |
1 | 種業 | 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准入限制。 |
(4)採礦業
序號 | 領域 | 修訂內容 |
1 | 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採選及開採輔助活動 | 取消特殊和稀缺煤類勘查、開採的准入限制。 |
取消石墨勘查與開採、稀土冶煉與分離、鎢冶煉的准入限制。 |
需留意的是,在文化宣傳等領域,全國負面清單對外資准入有所收緊,主要為:
序號 | 領域 | 修訂內容 |
1 | 教育 | 新增禁止外資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
2 | 電影製作、發行、放映 | 新增禁止外資投資電影引進業務。 |
3 | 文物保護 | 新增禁止外資投資國有文物博物館。 |
4 | 文化娛樂 | 新增禁止外資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5 | 法律服務 | 新增禁止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
二、自貿區負面清單
自貿區負面清單與全國負面清單內容大體相同,但在部分領域進一步放寬了准入,對比如下:
(1)服務業
序號 | 領域 | 全國負面清單 | 自貿區負面清單 | ||
1 | 電信 |
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文化娛樂 |
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
取消演出經紀機構的准入限制。 |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放寬為“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
(2)製造業
序號 | 領域 | 全國負面清單 | 自貿區負面清單 |
1 | 核燃料及核輻射加工 |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
取消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以及核燃料生產的准入限制。 |
(3)農業
序號 | 領域 | 全國負面清單 | 自貿區負面清單 |
1 | 種業 |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放寬為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中方股比不低於34%” 。 |
(4)採礦業
序號 | 領域 | 全國負面清單 | 自貿區負面清單 |
1 |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
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葉岩、油砂、葉岩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
取消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葉岩、油砂、葉岩氣等除外)勘探與開發的外資限制。 |
需留意的是,自貿區負面清單對於部分准入措施做了進一步細化與解釋,從而明確准入要求或區分適用制度。例如,針對電影製作、發行、放映,兩份新清單均規定了“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自貿區負面清單則進一步明確,“但經批准,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製電影”。我們理解,相關細化或解釋在理解全國負面清單特定條款時應可用作參考。
三、新負面清單評述
新負面清單乃是就多項中國近期所公佈市場開放倡議的令人欣喜的發展與落實。但應注意的是,即便新負面清單項下已進行了放寬,其他監管限制仍可能適用於特定領域之投資[1]《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施行同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項下負面清單予以廢止,但該目錄項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其他協議、協定、國際條約或特殊經濟區域相關規定如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相關協議、協定或規定執行。
[3]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6號)],“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為51%及以上。
[5] 正如的近律師行近期發表的另一文章所述(該文章系關於《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簡稱《通知》】;請點擊此處以獲更多信息),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強調了‘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准入進行限制’。在以往的實踐中,由於未能清理過時規範文件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在負面清單以外對外資准入進行了限制。《通知》強調須禁止此類行為。另需注意區分的是,國務院及地方政府另就全國或特定地區特定產業制定了投資導向或投資限制、禁止等目錄。這些目錄是針對內外資全體投資者制定的,不屬‘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准入進行限制’,外國投資者應繼續依法受該目錄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