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去年年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開始與業界持份者包括僱主、服務供應商及專業人士就有關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退休計劃條例)的建議書進行諮詢。擬作出之修訂預計不久將會向立法會提出。
《退休計劃條例》於1993年制定並於1995年起始生效。該條例要求在香港實施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申請註冊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少於50名僱員或其中10%僱員屬香港永久身分證持有人組成的計劃,均有資格申請豁免證書並無須遵守《退休計劃條例》的若干規定。
爲確保《退休計劃條例》之計劃僅供僱主向其僱員提供利益之用,積金局正擬提出停止簽發豁免證書。在修訂生效日之前已獲簽發豁免證明書的計劃,其豁免地位不變。日後任何有意在香港為其僱員提供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將在申請註冊證明書時,需同時俱備一份核證有關計劃文件只容許僱員成爲有關計劃成員的律師聲明。
如果該等修訂獲得通過,僱主將不再可以提供例如一項海外集團退休計劃予其香港僱員,除非該海外退休計劃已獲簽發註冊證明書。此項修訂將意味著該等計劃的相關文件將有必要作出某些變更以滿足註冊的要求並遵守在《退休計劃條例》下的持續規定,包括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製備已審計帳目。
積金局希望有關修訂將不遲於2019年年初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