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早前在報章中廣泛報道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強搶政府某名行政主任的手機,據説是爲了查明該名主任所保有的資訊種類。
在有關事件發生後不久,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專員公署) 發表媒體新聞稿,説明該名主任收集有關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位置資訊,並不構成不公平或不合法收集個人資料,因此並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事後,許智峯要求私隱專員公署就向立法會議員收集資料的若干問題作答,包括政府監察立法會議員行蹤是否屬必須及相關以及該收集是否公平或超乎適度。
那麼,法律上收集個人資料有何限制?
保障資料原則
《私隱條例》附表一中列出:
“1. 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1) 除非
(a) 個人資料是為了直接與將會使用該資料的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b) 在符合(c)段的規定下,資料的收集對該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及
(c) 就該目的而言,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2) 個人資料須以
(a) 合法;及
(b) 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
的方法收集。
私隱專員公署的回應
2018年5月3日,私隱專員公署根據《私隱條例》項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就許智峯的查詢作出公開回應。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指,儘管保障資料第一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必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爲了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的目的而收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無須事先獲得其同意。
在考慮下述因素後,私隱專員公署認爲在監察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蹤,不涉及不公平或不合法收集個人資料:
(i) 有關主任監察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蹤之職責涉及重要公衆利益並達成合法的目的;
(ii) 立法會議員位置被監察行蹤的所在地(立法會大樓)不屬對私隱期望高的一個地方;及
(iii) 有關主任只監察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衆地方內的行蹤,不構成敏感資料。
至於政府有否頒布任何有關紀錄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行蹤資料之私隱政策,私隱專員公署引用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2003年在立法會內就題為「公職人員駐守立法會大樓的安排」的質詢所作的回應。政府已曾解釋公職人員在與立法會相關的事項上協助各司局長之安排。《私隱條例》並無規定有關私隱政策須作出書面通知。
僱主須知
僱主不時從其僱員及入職申請人收集個人資料。儘管許智峯事件與僱傭事務無關,相關個人資料收集原則亦適用於僱傭事務。例如,有關招聘廣告是否屬私隱專員公署所譴責的匿名招聘廣告?僱主有否提供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僱主收集的資料是否屬必須,還是已超乎適度? 僱主應確保收集僱員或入職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時,已遵守相關保障資料原則。上述僅為僱主應考慮的其中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