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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 (《修訂條例》) 於2018年5月25日在憲報刊登,並將在2018年10月19日起生效。

目前法例

目前,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審理或判定申索的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在僱主及僱員互相同意下,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之命令。

對條例作出的修訂

根據《修訂條例》,如果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法院或勞資審裁處作出有關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之前無須徵得僱主的同意。

此外,如果僱主沒有按有關命令恢復有關僱員職位或再次聘用該僱員,除了支付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所命令須支付的金錢補償外,僱主亦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該僱員每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高上限為港幣72,500 元的額外款項(額外款項)。

如果就有關僱主而言,由於可歸因於有關僱員的理由,或在法院或勞資審裁處裁定該僱員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合理切實可行後發生非該僱主可控制的情況改變,致使有關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該僱員不再屬合理切實可行,則該僱主可向法院或勞資審裁處申請豁免支付額外款項。該申請必須由該僱主在根據有關命令該僱員必須獲復職或再次聘用的日期後不遲於7天提出(獲准延期除外)。

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未能根據由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所作出的命令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港幣350,000 元及監禁3年。

僱主須知

《修訂條例》下的修訂,只對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已裁定有關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及經過考慮有關僱員申索所涉及的情況,裁定有關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對其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切實可行之情況下才會有影響。

根據《修訂條例》,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決定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之命令中,須要訂明在有關僱員未獲復職或再次聘用情況時所適用之罰款,包括以下:

(a)   如果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概無作出,將會判給的終止僱傭金;

(b)   如果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概無作出,將會判給的不超逾港幣150,000 元的賠償;及

(c)    額外款項。如果有關僱主未能支付額外款項,亦須負上有刑事法律責任。 

主要負責人

陳艾姿

合夥人 | 僱傭與退休金

電郵 或致電 +852 2825 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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