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洞見
概要
《二零一零年贿赂条例》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在英国生效。该条例取代英国有关贿赂的现有条例及旧有的法定罪行,并设定四项新的贿赂罪行。
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和香港商业机构吗?
适用。该新条例具有域外效力,并将适用于在英国经营业务或其部分业务的中国和香港的公司及合伙企业,即使该贿赂行为在英国以外的地方发生。该条例亦适用于在香港的英国公司及英国公民/英国国民。值得注意的是,这将包括许多具有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香港人士。
何谓四项新的贿赂罪行?
贿赂他人:向另一个人提供、承诺或给予财务利益或其他利益,以促使或酬谢某相关职能或活动不正当地执行。
受贿: 要求、收受或同意收受财务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该利益属于期望或酬谢相关职能或活动得以不正当地执行的财务利益或其他利益。
贿赂外国公务人员: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贿赂外国公务人员,拟影响担任该职位的公务人员,并拟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业务优势。
商业机构未能防止贿赂: 该项罪行涵盖在英国经营业务或其部分业务的非英国机构。如与这样的机构有关联的人士贿赂他人,目的在于为该机构获得或保留业务,或者在为其进行业务往来时获得或保留优势,则构成该罪行。
如某人为了或代表该机构提供服务,该人即被视为与该家商业机构有关联,例如该家机构的雇员、代理人、顾问或子公司。该关联人无需跟英国有密切联系,而且该贿赂行为并不需要在英国发生。如该机构能证明其已设定了充分程序以防止其关联人士进行贿赂,则属一项抗辩。
处罚
就个人而言: 最长达10年[监禁]及/或无限额的罚金。
就商业机构而言:无限额的罚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管理人员) 可能招致个人法律责任(可处以最长达10年监禁及/或无限额的罚金),如该贿赂行为是经其同意或在其纵容下所犯,而且他(她)跟英国有密切联系。
该项条例处罚款待行为吗?
贿赂行为可能以款待行为作为掩饰。这将视乎以下因素:
如所涉款待行为、促销或其他营业开支是合理及相称的真诚款待及促销或其他营业开支、幷旨在改善一家商业机构的形象、或更好展示其产品或服务、或建立热诚友好的关系,则不会受到该条例的处罚。
怎样才会被视为疏通费呢?
凡旨在诱使官员执行他们本应有义务执行的职能的付款则属贿赂。法律上规定的行政费或加急服务将不会被视为疏通费。
中国或香港商业机构应如何应对?
由于罪行的跨境适用性及严重性,中国和香港商业机构应:
在制定内部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六项指导原则:
相称的程序: 防止贿赂程序应与该机构面临的贿赂风险相称。
高层对防止贿赂的承担: 高级管理层应通过个人行动/关注让雇员、代理人、业务伙伴知道该公司绝不容忍贿赂行为。他们亦应参与制定防止贿赂程序。
风险评估: 采用风险评估程序以准确识别风险并将之定出优先顺序。
尽职调查: 就为了/代表该公司提供服务或将提供服务的人士展开尽职调查。
沟通 (包括培训): 以确保防止贿赂程序得以被理解幷深入人心。
监控并审查: 定期监控并审查防止贿赂程序。
如阁下就《二零一零年贿赂条例》需要任何协助或有任何问题, 请联络本行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关兆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