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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香港公司的成立、持续营运和公司管治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新条例”)已在2014年3月3日生效。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管治、方便营商、确保规管更为妥善、以及使香港公司法例适应现代化要求。本简介概述新条例对香港私人公司的成立、持续营运和公司管治的具体影响。

如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的近律师行联系。

成立

I. 公司类别

在新条例下,香港的公司可分为以下五类:-
(a)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b)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c)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d)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及
(e)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指任何不属于(a)私人公司及(b)担保有限公司类别的公司,则为公众公司。
私人公司: 指(a)其章程细则(i)限制成员转让股份的权利,(ii)将成员最多人数限于50人, 及(iii)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公司;及(b)不属 担保有限公司类别的公司。

当中最普通的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述的(b)类)。

II. 章程细则

一家公司的章程细则是它唯一的组织宪法文件,而章程细则的内容根据公司类别在公司目的、由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分担款额、以及股本和最初股份持有的情况等条文方面有所不同。关于已在香港营运的公司之其他附属内部规则(如有),新条例则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相关的规定。

III.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如果只有中文名称,则应当以“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注册名称的最后4个字;如果只有英文名称,应当以”Limited”作为公司注册名称的最后一个字。

公司有责任披露其属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必须以清楚可读字样在其任何通讯文件、交易文书及网站上显示。如公司的注册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则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均须显示在其通讯文件、交易文件及网站上。

IV. 注册办事处

公司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所有通讯及通知(包括诉讼文件)均可送达该办事处。

V. 股本和最初的股份持有的情况

公司的股份没有面值(也称作“票面价值”)。按新条例要求,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一家有股本的公司(包括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及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细则中述明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
  • 创办成员将会认购的股本总额;
  • 就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已缴付的金额和尚未缴付的金额;
  • 股份的分类;及
  • 就公司全部创办成员,每名成员的持股详情。

VI. 成员资格

在一般常规下,公司可由最少一名成员(即股东)组成,而公司的唯一成员如是自然人亦可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私人公司的最多成员人数限制于50人内。

VII. 公司董事的委任

在新条例下,按照公司类别对委任董事的人数设有最低要求。

  公司类别 董事人数的最低要求(人) 自然人作为董事 法人团体作为董事
私人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1 可以 (在委任时该人须已年满18岁) 可以 (但公司须有至少另外一名自然人作为董事)

不可以 (如私人公司为一个公司集团的成员,而该公司集团的成员当中有一家上市公司)

公众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ƒƒ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ƒƒ
  •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2 可以 (在委任时该人须已年满18岁) 不可以

VIII. 公司秘书的委任

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及如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如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由自然人担任,而且该私人公司的董事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董事不得兼任该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如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由法人团体担任,则该董事亦不可以是该法人团体内之唯一董事。

持续营运

I. 成员大会和决议
公司须就其财政年度,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大会,作为其周年成员大会(“周年成员大会”)。但根据新条例在以下情况可以无须举行周年成员大会:-

  • 所有需要处理的事情,均以书面决议进行;且每份文件的副本,在该书面决议传阅日期当日或之前,均已提供予每名成员;
  • 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
  • 公司已通过决议,免除举行周年成员大会;或
  • 不活动公司(指没有经营活动的公司)可豁免 举行周年成员大会。

公司按照其章程细则规定,可以在两个或多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并使用任何科技让身处非同一地方的公司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


II. 周年申报表


私人公司必须就每年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起计的42 日内,将一份周年申报表逞交公司注册处登记。申报表日期是按该公司成立日而定的周年日。

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则另有规定。

III. 公司印章

公司可备有法团印章。在新条例下,公司备有及使用法团印章已不再是强制性的。如公司会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正式印章,则必须遵守新条例及章程细则的要求。

IV. 不经法庭程序减少股本

根据新条例,公司如需要减少股本,无须向法庭提交申请书,但前提是公司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并作出偿付能力陈述、由公司成员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减少股本及符合新条例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V. 赎回或回购股份

公司在能够通过偿付能力测试的基础上可以按新条例规定及程序赎回或回购股本。

VI. 集团内的公司合并

新条例容许同一集团内的公司在没有法庭批准下以纵向或横向合并:-(

  • 纵向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合并的控权公 司)可与其全资附属一家或多家公司进 行合并,并且以该一家公司实体继续营 运存在;或
  • 横向合并是指一家公司所属的两家或多 家全资附属公司之间可进行合并,并且 在合并后以一间公司实体的形式继续营 运存在。

如合并建议会不公平地损害合并公司之成员或债权人的权益,则法庭仍可介入。

公司管治

I. 董事的问责性

董事负责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新条例强调董事的承担与问责性。

II. 就董事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董事们均应熟悉明瞭其作为香港公司的董事责任,并必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标准以下列人士在履行职责时会行使的谨慎、技巧以及努力为准则:

  • 任何人在执行有关董事职能时被合理预期具 备的一般知识、技巧以及经验;及该
  • 董事本身具备的知识、技巧以及经验。

此乃一客观性及主观性的合并标准。

III. 禁止公司对董事给予贷款或类似交易

除非根据新条例获得有关成员的批准或属于新条例列明的例外情况,禁止公司对下列人士及公司给予贷款或类似贷款及作出信贷交易:-

  • 董事或受该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公司一律被禁止对董事(包括幕后董事)或 受该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给予贷款、或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或作出抵押等。
  • 指明公司 以上禁止的规定也适用于指明公司。指明公 司是指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的子公司之 私人公司、或属于公众公司的子公司之担保 有限公司。在指明公司的情况下,该限制将 伸展并涵盖到与董事有关连的人士及公司。 新条例就此已作出详细的定义。
    如上文所述,新条例载有例外的情况,容许公司向董事或上述受限制的人士及公司给予贷款。

IV. 董事的长期雇用安排

除非公司获得其成员按新条例所订明之批准,公司不得同意任何可让董事受公司雇用的保证年期超过或可能超过3年的合约条文。这样可避免董事在并非对公司最有利的情况下霸占席位。

V. 董事对利害关系事宜的披露义务

如一家公司的董事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公司所订立的或建议订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约,存有利害关系,而该项交易、安排或合约就该公司的业务而言属重大的,而该董事的利害关系也具有相当的重大性,该董事须向其他董事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及程度。

VI. 不公平地损害成员权益

一名成员或一名前任成员(在前任成员还是一名成员时)可就以下事情,向法庭提出受到不公平地损害的呈请:-

  • 公司的事务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成员 权益之方式处理;或
  • 公司某项实际所作出、拟作出或没有作出 的作为具有或会具有这样的损害性。

新条例列出法庭可作出其认为合适之补救方法的命令,以就对提出呈请的成员被认为不公平地损害的事情提供济助;例如,法庭可命令公司禁止作出某行为,或规定公司作出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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