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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快讯讨论在新《公司条例》下有关股本减少、股份回购及财政资助的修改。
统一的偿付能力测试 (Solvency Test)
新《公司条例》引入了统一的偿付能力测试。通过这测试成为公司进行不经法院减少股本程序、回购其本身股份及财政资助的先决条件。
如符合以下要求,则可通过偿付能力测试:
(a) 紧接在交易之后,将没有认定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的理由;及
(b) 紧接在交易之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会有能力偿付到期的债项,或如公司拟在交易日期后12个月内展开清盘,在展开清盘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会有能力悉数偿付其债项。
偿付能力陈述书(solvency statement)需由董事作出并签署,以陈述其认为公司通过偿付能力测试之意见。董事必须在作出陈述时查究公司的事务状况及前景,并考虑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及潜在的负债)。
董事出具无合理理由支持的偿付能力陈述书,属刑事罪行。
政府认为核数师不比董事更能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故就上述提及的交易,现时及将来均不要求提交核数师报告。
股本减少 (Reduction of Capital) – 无须通过法院的另行程序
新《公司条例》将有一套新而且无须通过法院的另行程序处理股本减少事宜。这套新程序基于上文提及的偿付能力测试,并适用于所有公司。因此,它是一个更快捷及便宜的方式让公司减少股本。
在这项不经法院的减少股本程序里,公司需要:-
(a) 由无利害关系的股东所通过的特别决议;
(b) 由全体董事作出的偿付能力陈述书;
(c) 在政府宪报及香港报章上刊登有关减少股本的公告;及
(d) 在公司注册处登记。
任何债权人及不同意减少股本决议的股东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有关决议。
股份回购 (Share Buy-back)
在现行法例下,公司可以利用可分派利润或使用发行新股份所得资金回购其本身股份。私人公司在通过偿付能力的要求下可从股本中拨款回购股份。新《公司条例》将基于偿付能力准许所有公司从股本中拨款回购。
公司从股本中拨款回购其本身股份所需符合的要求及程序与上文所论及不经法院以减少股本的要求及程序类似。该等要求将适用于所有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然而上市公司不可从股本中拨款在市场回购本身股份。
财政资助 (Financial Assistance)
在现行法例下,香港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了购入公司本身股份而提供财政资助即属违法。法例设有一些例外情况。在有待引入有关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期间,大部份现行制度将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条例》订明违例提供资助本身不影响所提供的资助或与其关连的合约的有效性。然而,这并不意味任何公司可以不理会可能违反相关条例而进行涉及财政资助的交易。
新《公司条例》亦将准许非上市及上市公司提供资助,唯须遵循三个“清洗交易”(whitewash)程序的其中之一。上市公司须受到一项额外限制:公司拥有不因提供资助而减少的净资产,或如其净资产因提供资助而减少,而资助是从可分派利润中获得提供的,方可提供资助。
在所有情况下,凡投票赞成提供资助的董事须作出偿付能力陈述。此举基本上说明董事们认为在紧接交易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会有能力偿付到期债项。这是一项现金流测试。若董事出具无合理理由支持的偿付能力陈述书,则属刑事罪行。
第一个“清洗交易”程序准许在以下情况的资助:若该资助加上先前提供但尚未偿还的资助总数不超过公司已缴股本及储备的5%。
上述“清洗交易”程序无需经股东批准。其余两个程序则需要全体股东批准或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可藉过半数通过)。后者需要该公司在决议前14天,向每名股东送交通知,其中需载列资助的性质以及资助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资助只可在决议获通过28天后提供。持有占总表决权5%的异议股东可在该28天期间内,向法院申请限制提供该资助。
新《公司条例》系列
如阁下未曾阅览本行先前就新《公司条例》刊发的快讯,可从以下连结浏览:
为新的《公司条例》整装待发
新《公司条例》系列(1) – 公司组成及股本
新《公司条例》系列 (2) – 书面决议、股东大会、公司纪录备存、会计参照期及不记名股份权证
新《公司条例》系列(3) –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