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婉琪

合伙人 | 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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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律师于企业融资领域积逾24年经验,专责处理企业融资、证劵项目、公众及私人公司并购,以及私募股权交易。 翁律师亦就证劵法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以及其他公司法例事宜 (如减少股本等)提供法律意见。

重点

翁律师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事宜向保荐人、包销商及上市申请人提供专业意见。其曾处理的上市项目包括:

  • 代表联席保荐人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HSBC Corporate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及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团队,就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 (Kerry Logistics Network Limited嘉里建设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分拆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独家保荐人工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就银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Yinc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Ltd.)通过全球发售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 代表保荐人联昌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团队,就国际泰丰控股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Taifeng Holdings Limited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保荐人法国巴黎资本(亚太)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团队,就汇银家电(控股)有限公司 (Huiyin Household Appliances (Holdings) Co., Ltd.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大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Da M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就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保荐人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就华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Huaj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保荐人海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以及包销商,就朗诗绿色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Landsea Green Life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独家保荐人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就兴纺控股有限公司 (Hingtex Holdings Limited以股份发售方式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 代表保荐人海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及其他包销商,就巨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Yesta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独家保荐人工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就银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Yincheng Life Service CO., Ltd.通过全球发售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 代表恒诚建筑控股有限公司 (Win Win Way Construction Holdings Ltd.),就其通过全球发售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ISDN Holdings Limited) (自2005年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司),就其以双重主要上市形式及股份发售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 (The Wharf (Holdings) Limited)(“九龙仓”),会德丰有限公司 (Wheelock and Company Limited)(为九龙仓之控股公司)和九龙仓置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Whar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九龙仓置业”),就九龙仓置业由九龙仓分拆并以介绍方式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中国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China Animal Healthcare Ltd.就其以介绍形式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保荐人法国巴黎融资(亚太)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团队,就永发印务有限公司 (The Wing Fat Printing Company, Limited建议从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Shanghai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分拆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在印刷招股书后公司决定将该上市专案延迟进行)
  • 代表联席保荐人兴证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及同人融资有限公司,就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由香港联交所GEM转往主板上市之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独家保荐人东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包销商, 就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FY Financial (Shenzhen) Co., Ltd.) 的H股股份发售及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高科桥光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ranstech Optelecom Science Holdings Limited), 就其通过全球发售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独家保荐人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及包销商, 就卓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Miricor Enterprises Holdings Limited以配售形式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独家保荐人南华融资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就国际永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IWS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股份发售方式于香港联交所GEM上市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 代表独家保荐人RaffAello Capital Limited及包销商,就金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Golden Power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配售形式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独家保荐人申万宏源融资(香港) 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就飞霓控股有限公司 (Furniweb Holdings Limited)以股份发售方式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 代表独家保荐人申万宏源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太平基业证券有限公司,就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Holdings Limited以股份发售方式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独家保荐人东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就连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Novacon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以股份发售方式于香港联交所GEM上市提供香港法律意见
  • 代表保荐人法国国家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及包销商团队,就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SIIC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建议从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Shanghai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分拆并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翁律师参与的主要并购专案及其他专案包括代表下列客户处理相关的工作:

  • 美国银行出售总代价约值14.9亿美元之余下约20亿中国建设银行H股股份,提供相关香港法律的意见
  • 美国银行多次出售共值222亿美元之中国建设银行H股股份予若干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香港法律的意见
  • 美国银行向新加坡国立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出售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719亿港元供股方案而获配发的H股供股股份,向美国银行提供相关香港法律的意见
  • 美国银行以配售方式出售共值215亿港元之中国建设银行的H股股份(为香港截至当时为止最大之配售交易)
  • 美国银行出售共值97.1亿港元之其负责香港及澳门零售银行业务之Bank of America (Asia) Limited现名为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予中国建设银行(被《亚洲法律事务》(Asian Legal Business) 提名为“2007年度香港最佳并购项目”)
  • 美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前的策略性投资(获《亚洲法律事务》(Asian Legal Business)颁发“2006年度中国最佳并购专案大奬及提名为“2006年度香港最佳并购项目”)
  • 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 (Kerry Logistics Network Limited), 就(a) 其全资附属公司建议以总代价港币135亿元出售九家拥有位于香港的仓库物业 (“目标仓库”) 之嘉里物流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予嘉里控股有限公司 (为嘉里物流之控股股东之一)以及(b) 建议委任嘉里物流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为目标仓库的楼宇管理人及租赁代理,以提供仓库管理服务而订立的仓库管理协议。该等交易(倘订立)均将构成收购守则项下有关由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接全资拥有的公司提出之附先决条件自愿部分现金要约之特别交易
  • 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 (Kerry Logistics Network Limited), 就其以总代价港币36亿元出售两家分别持有位于柴湾及沙田之货仓的全资附属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予嘉里建设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法律意见。该项目构成嘉里物流联网一项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 嘉里建设收购中国大通运输集团(现称为嘉里大通物流)的控股股权,作价为3.8亿人民币
  • 申万宏源( 香港)有限公司 (Shenwan Hongyuan (H.K.) Limited), 就申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约港币15.82亿元认购申万宏源( 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之股份,相当于扩大后之已发行股份约49%,提供法律意见
  • 祟邦集团 (Chongbang Holding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就加拿大房地产公司亿万豪剑桥 (Ivanhoe Cambridge) 及荷兰退休金资产管理公司荷兰汇盈资产管理公司 (APG Asset Management N.V.)及其它公司向崇邦集团注资接近9.2亿美元,向祟邦集团提供法律意见。崇邦集团是一家于上海领先之零售城市综合体的开发商、业主、营运商
  • 祟邦集团 (Chongbang Group就其以总代价约美元5.17亿元向吉宝置业中国有限公司及首峰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祟邦集团尚未拥有于Sparkle Bright Holdings Limited (该公司持有金桥国际商业广场)之80%权益,提供法律意见。连同已持有之20%权益,祟邦集团现已拥有金桥国际商业广场之全部权益。金桥国际商业广场为中国上海浦东地区之综合体发展专案, 包括总楼面面积约114,730平方米的10栋低层零售建筑楼,以及一栋10层高、带有零售商铺的办公楼
  • 大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Da M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就其发行新股予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其为中国国有企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大明国际之关连人士。新股发行之总认购价约为港币3.63亿元
  • 五矿资源有限公司就其以57亿港元出售其持有之(1) 五矿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2)华北铝业有限公司72.8%股权(3)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51%股权及(4)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36.2913%股权予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提供法律意见。该项目构成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之一项主要及关连交易
  • 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通过现金、股份与永久次级可换股证券结合的方式,以144亿港元的价格收购Album Resources Private Limited (其持有之前由OZ Minerals Ltd (现称MMG)拥有的国际矿业资产组合,MMG为锌、铜、铅、金及银的主要生产商 ),向其提供法律意见。此专案构成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
  • 五矿资源之重组、清洗豁免申请及两个阶段的股本削减
  • 五矿资源收购中国五矿集团的整体氧化铝及铝业务,作价为29亿港元。此项交易构成反向收购,并被视为新上市。另就五矿资源其后进行股份配售提供意见
  • 五矿建设以11.25亿港元与一家由Prudential Finance管理的投资基金组成合资公司,参与于中国的房地产发展项目
  • 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 (The Wharf (Holdings) Limited之两家全资附属公司 (i) 以总代价约港币25.48亿元认购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及 (ii) 认购由绿城之全资附属公司所发行本金额港币 25.5亿元之永续次级可换股可赎回证券,向会德丰有限公司(Wheelock and Company Limited)及九龙仓提供法律意见。该项分别构成会德丰及九龙仓的主要交易
  • 信兴电工工程有限公司认购ALNO AG所发行本金额为5,670,000欧元的可换股债券以及向ALNO AG的一名现有股东收购ALNO AG已发行股本约2.65%的事宜,向信兴提供意见。ALNO AG是德国领先的厨房家俱制造商之一,其股份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信兴从1976年起于香港创立,代理及销售Panasonic照明、空调及通风系统等产品,出售自家品牌乐信牌并同时推广KDK及Teka的影音器材及家庭电器,也是ALNO AG的港澳区独家代理
  • 南丰集团 (1)以总代价新加坡币2.034亿元(约港币12.5亿元)收购富达来地产信托(于新加坡注册及上市之商业信托)26.9%股权 (2) 以总代价新加坡币2,330万元(约港币1.432亿元)可额外收购富达来地产信托3.08%股权的期权;以及(3) 以总代价约1,750万欧元(约港币1.786亿元)收购Oriental Management Services Limited(为富达来地产信托之信托经理及物业经理之控股公司)之全部权益
  • 工银国际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ICBC International Wealth Investment Limited及捷道有限公司 (Sonic Path Limited):  代表工银国际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及捷道有限公司 (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就其以总额约美元8,800万元在环球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的综合医疗服务供应商上市前收购该公司合共17.15%之权益, 提供法律意见
  • 澳科控股出售共值20.48亿港元之祺耀集团股份及有关购回股份
  • 中国中材向持有在上海上市之宁夏赛马实业控股权的宁夏建材集团作出投资,作价为11.55亿港元
  • 国浩集团道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0.89亿港元转让给Prudential Financial Group
  • Intel Capital以认购有抵押的、可兑换电讯盈科股份的债券方式以1亿美元向盈科拓展作出投资
  • 香格里拉(亚洲)嘉里建设及其他关连人士以合资方式购买、持有及发展多个中国地产项目
  • 桑德国际有限公司 (Sound Global Ltd.) 就其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名单中建议自愿除牌及桑德(香港)有限公司拟收购其所有已发行股份及所有发行在外可换股债券(桑德(香港)有限公司已拥有、控制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的建议有条件现金退市要约,提供法律意见。该要约的最高总代价约为新加坡币3.2665亿元
  • 中国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China XLX Fertiliser Ltd.) 就其拟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名单中自愿除牌及Pi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建议作出有条件现金退市要约以收购中国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普通股(Pioneer Top Holdings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集团已拥有、控制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提供法律意见。该要约的最高总代价约为新加坡币1.0536亿元
  • 侨福建设企业机构 (The Hong Kong Parkview Group Limited)之控股股东就其以作价约港币3.62亿元,出售约73.5%之侨福建设已发行股份予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提供法律意见。该收购项目促使买方需就侨福建设的其他已发行股份, 提出强制无条件现金要约
  • 就新加坡上市公司Noble Resources Limited以现金合共人民币2.17亿元(约港币2.48亿元)收购香港明发国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其为一家中国的油压碎厂的拥有人),向其提供法律意见
  • TPG以配售方式出售联想集团的股权
  • 尚乘集团 (AMTD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及其管理层股东, 就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基金透过认购尚乘集团 (其为一家从事金融计画业务之控股公司,包括香港证监会持牌之尚乘财富策划有限公司之业务)之新股以及购买现有股份向尚乘集团作出的策略性投资,提供法律意见

更多关于 翁婉琪

亚太法律500(Legal 500 Asia Pacific) 

  • 获评选为企业(包括并购) 领域的高度推荐律师/推荐律师 (2012年、2013年及2022 – 2024 年)
  • 获评选为资本市场(股权) 领域的高度推荐律师/推荐律师 (2015年及2023 – 2025年)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 “并购”及“资本市场:股权”领域之杰出律师(2011年及2016年)
  • 银行、资本市场及私募资本领域之杰出律师(2017年)及银行、资本市场及私募资本领域之高度评价律师(2018年 – 2024年)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 资本市场领域之杰出律师(2016年、2017年、2020年 – 2024年)
  • 企业/并购领域之杰出律师(2017年、2020年 – 2024年)

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Asia–Pacific) 

  • 获评选为企业/并购领域的领先律师 (2012 – 2018年)

  • 香港律师会会员

  • 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士(会计)
  • 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学士
  • 澳洲新南威尔士法律学院法律专业课程

  • 由国际大律师公会出版之 The Float Guide for Hong Kong之合著者
  • 由国际大律师公会出版之 Negotiated M&A Guide for Hong Kong 之合著者
  • 由Practical Law出版之Public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Global Guide: Hong Kong Q&A之合著者
  • 由会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出版之First concluded case on late disclosure of inside information之合著者

语言

  • 英语
  • 广东话
  • 普通话

律师资格

  • 新南威尔士洲(澳大利亚)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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