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张万怡撰写
你知道吗?
尽管名为“专利盒”,但实际上它并不是只针对专利。事实上,它是一个“创新盒”。在我行的前一篇文章《开启“专利盒”》中,我行提到了香港政府的专利盒机制,该机制旨在通过提供税务宽减来鼓励创新。如我行之前所述,该机制不仅涵盖了专利和植物新品种,还包括软件中的版权。这是世界上最慷慨的机制之一,其特惠利得税率仅为5%(相比于标准的16.5%)。该机制将适用于广泛的业务范围,而不仅限于人工智能和生命科学等高科技行业。
为什么这对你来说很重要?
开发软件或包含软件的产品的企业,即使不把软件作为业务的主要焦点,也应该注意专利盒。如今,所有公司都在使用软件,但仅仅使用软件本身当然并不足以使其符合税务宽减条件——你必须是“具资格人士”,并从软件中的专利或版权中获得“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
“具资格人士”的定义很简单:在专利盒机制下,它指的是有权从知识产权(IP)中获得“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人。该定义足够宽泛,可以涵盖那些不持有软件中IP的人,因此即使你是被许可方,你也可能从版权再许可中获得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
那么,“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又是什么呢?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出售IP,但它还可以包括“内含知识产权收入”,即可归因于产品或服务中嵌入的IP价值的一部分收入。例如,你的企业是否开发了:
尽管现在仍是早期阶段,并且我们还需要观察香港税务局如何应用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准则,创新公司应该从现在开始思考是否值得选用专利盒。
纳税人还必须证明软件中的专利或版权是“具资格IP”,并且源于一项“研发活动”。大多数常规软件开发不会符合“研发活动”的标准。“研发活动”通常指的是开发新产品、新生产线和改进现有生产活动。因此,用于新产品、生产过程、生产工具或改进的软件技术改进可能符合资格。
如果你的软件已经获得香港注册专利保护,那么恭喜你!它很可能是专利盒机制下的“具资格IP”。如果该软件也满足机制下的其他要求,你的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应该享受特惠税率。
然而,在该机制下,未能获得专利保护(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仍然可以作为“具资格IP”而被视为专利盒机制下的“具资格IP”。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详细的个案评估。修订的《税务条例》 就“具资格知识产权收入”详细规定了记录保存要求,香港税务局正在准备指南,以确定建立“具资格知识产权”的条件。
纳税人应该考虑进行IP审计,看看其中是否有可以从专利盒激励机制中受益的创新内容,并寻求有关证明版权所有权或利用权所需的证据的建议。这些证据应清晰地明确应用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具资格软件专利和版权。
境外企业和中国大陆企业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以开发具资格IP(可以向香港以外的他人授予许可),以享受显著的税务宽减。企业也可以考虑重新调整其IP持有安排和/或业务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