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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董事在中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面临新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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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德华牟姣陈真祯撰写

2023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包含了对现行《公司法》的一些重大修订,这些修订通过后将影响公司的实务。

本文将重点讨论二审稿在股东出资责任、董事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修订。

1. 股东出资责任

    (1) 明确了受让人和出让人在股权转让中对于未缴纳出资和出资不足的义务

    根据二审稿第88条,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足额缴纳的出资的:

      (a) 如果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是,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该出资,出让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以缴纳该到期出资。补充责任在二审稿中没有定义。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主要责任方没有足够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适用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负有补充责任的一方将承担未履行部分的责任。补充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

      (b) 如果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的,该受让人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c) 如果出让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的,该受让人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已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

    二审稿第53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经认缴出资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是本次二审稿对《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的修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 董事责任

    (1) 赔偿责任

    二审稿第190条规定了董事执行职务时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该董事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个人可能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允许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审稿第163条);

      (b)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二审稿第207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c)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审稿第222条)。

    (2) 连带责任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将与违规股东共同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审稿第52条);

      (b)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审稿第57条);以及

      (c)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二审稿第191条)。

    (3) 董事责任险

    二审稿首次在《公司法》中确认了董事责任险(第192条)。根据该条款,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险。在投保责任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3. 公司治理

      (1) 设立审计委员会

      二审稿规定了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 取消委派监事的强制性要求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委派至少一名监事。根据二审稿第83条的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但是,《公司法》和二审稿并未对“规模较小”的标准作出规定。 实践中,可能由登记机关参考公司的员工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值等因素做出界定。取消监事职位的问题已经讨论了一段时间。

      (3) 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根据二审稿的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除非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并且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为董事会的成员,由员工选举产生。

    上文主要强调了二审稿就上述问题的一些潜在的重大修订(并非详尽的解读),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子公司。其中有些变化是相当重要的。我们预计正式的修订版本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很快出台,可能是今年。我们将持续跟进《公司法》的重大进展。 如果您在公司治理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络。

    主要负责人

    Edwarde Webre (魏德华)

    资深顾问律师 | 商业事务

    电邮 或致电 +852 2825 9730

    牟姣

    顾问律师 | 商业事务

    电邮 或致电 +86 20 8778 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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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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