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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近期在Kinli Civil Engineering Ltd v Geotech Engineering Ltd, HCA 2141/2020一案的判决中提醒各方在草拟仲裁条款时必须慎选用字,以确保其内容正确反映各方就如何解决可能出现之争议的意向。此案涉及的仲裁条款规定:「如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G)与 (K)之间就任何问题出现任何纠纷或争议,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则可以根据香港的相关仲裁法例将该纠纷或争议提交予相关仲裁机构解决,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之仲裁所得出的仲裁裁决属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而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在主体合约完成或分判合约完结之前,不得进行上述仲裁。」案中各方的争议在于仲裁条款(该条款)到底双方是有权选择仲裁,还是必须进行仲裁。法庭裁定,由于该条款用了「可以」一词,合约的任何一方可以选择提出诉讼,但该条款亦赋予另一方选择提出进行具约束力的仲裁的权利,行使这一选项的方法是明确要求已提出诉讼的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及/或与此案中的做法一样提出相应的搁置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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