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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1及另一人诉R2及其他人[2021] HKCFI 650一案中,法庭就下列事宜颁下指引: (i) 申请针对银行的缄默令(gagging order)及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的适当程序;(ii) 就在香港银行之分行开立的海外户口作出第三方披露令的适当性;及 (iii) 在支持这类申请的誓章中全面及坦白地作出披露的恰当方式。
法庭认为:
除非在最特殊的情况下,法庭预期申请的一方应采取分两阶段的方式,先在不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单方面申请缄默令,之后才向银行发出通知,以提出各方之间的第三方披露令申请。
可就香港银行的海外分行发出第三方披露令。
在单方面的申请中全面及坦白地作出披露的恰当方式,是至少要在支持誓章正文或论点纲要中扼要说明相关事宜,而非与在本案一样,仅将有关文件纳入为大批证物文件的一部份,令重要或相关事项隐藏在证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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