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2020年6月23日,中国政府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20全国负面清单”)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全国负面清单及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合称“2020负面清单”)将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2019全国负面清单以及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 (合称“2019负面清单”)将届时于同日废止。
与2019全国负面清单相比, 2020全国负面清单有以下主要变化:
类型 |
具体条款 |
放宽限制 | (1) 允许外商在从事“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企业中持更多股权(即,中方最低股比由“控股”[1] 降至“不低于34%”)。
(2) 允许外商在一些“空中交通管制”行业进行投资(即原“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条款被变更为仅“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
取消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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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条款 | 增加新条款明确“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不适用2020全国负面清单。 |
与全国负面清单相比,自贸区负面清单通常对外资具有更大的开放力度。例如,在2019年,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已允许外商投资于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之水产品捕捞、不再要求出版物印刷企业须由中方控股;然而,针对以上这些领域的禁止与限制,在2020全国负面清单中仍然未被放宽。
与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相比,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基本[2]采纳了与上述2020全国负面清单表格相同之“放宽限制”、“取消限制” 及“特别条款”安排。此外,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另有以下主要变化:
类型 |
具体条款 |
取消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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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是对于中国最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概述[3]。在投资时,外商可能另需考虑其他的同等适用于内外资的准入要求以及特定区域更为优惠的政策等等。如阁下需要进一步信息,请不吝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