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9年11月21日发出一份声明,提醒上市公司在其交易公告中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或实益拥有人。该措施是基于证监会关注到特定目的公司及其他安排正被用作隐瞒拥有权,并构成违法活动或市场失当行为的计划的一部分。
证监会认为,如对手方的身分对于股东及投资大众就上市公司的交易作出有根据的评估来说是必要的,不披露对手方控制人或实益拥有人的身分可能意味着有关文件载有在要项上不完整的资料。证监会将在合适的情况下行使其法定权力,以要求进一步的资料或反对有关证券上市。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19年11月22日刊发的一份全新通讯《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中,联交所亦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实益拥有人(尤其若对手方为投资控股实体)。
根据经修订后的《主板规则》第14.58条(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上市公司必须于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对手方的身份。而于2019年10月1日刊登更新后关于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常问问题系列中,联交所已说明,上述第14.58条载有公告的最低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亦须遵守《主板规则》第 2.13 条的一般披露原则,即如披露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的身份为有必要使股东及投资者获得足够资料以对交易作出评估,有关资料应予以披露。
上述由证监会及联交所发出的指引材料中,列举了下述可能须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或实益拥有人的身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