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2019年5月2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其于去年9月刊发有关建议对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发行人实施特定停牌规定的咨询文件(请见本行去年的客户通报)刊发了咨询总结。
联交所决定实施有关建议,但作出了若干改动,以反映市场的意见。
新增特定停牌规定
根据新增的《主板上市规则》第13.50A 条(《GEM 上市规则》第17.49B条):
附注:发行人保证核数师毋须再就有关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例子包括:
|
然而,该停牌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生效日期
新增的《主板上市规则》第13.50A 条(《GEM 上市规则》第17.49B条)将适用于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过渡安排
按现行《上市规则》有关除牌的条文,主板发行人连续停牌18个月(GEM 发行人:12 个月)(规定补救期)可能会被除牌。
作为过渡安排,若主板及GEM 发行人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在新增的《主板上市规则》第13.50A 条(《GEM 上市规则》第17.49B条)实行后首两个财政年度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停牌,规定补救期可延长至24个月。 换句话说,24个月的补救期将适用于纯粹因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有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停牌的发行人。
非发行人所能控制的情况的补救期
联交所亦更新了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指引信HKEX-GL95-18,以厘清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50A 条(《GEM 上市规则》第17.49B条)被停牌的发行人,其若能使联交所信纳其已尽一切合理努力解决问题,只是因为非发行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请见下述附注之例子),才致令相关事宜在规定补救期期限届满时仍未能解决,联交所会考虑延长补救期,并根据个别情况决定延长的期限。相关延长事宜将会呈报上市委员会考虑,上市委员会一般不会再延长补救期。
附注:可能被视为非发行人所能控制的情况的例子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