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洞见
作为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政府最大规模结构调整的一部分,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得到了根本性的彻底改革。在令许多人吃惊的举动中,专利局和商标局合并了。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现在需向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在是中国单一强有力的权威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等注册,以及就商标和专利执法提供咨询意见等。
国家市场监管局成立后立即启动了一系列行动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旨在通过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从而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非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举措。
“净化”行动计划
《商标法》第十条
本“行动计划”将打击违反中国《商标法》第10条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该法条禁止一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国名、国旗、国徽,以及其他与前述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与中国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等。第十条还禁止带有欺骗性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和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52条,使用违反第10条的未注册商标将受到行政处罚,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止和整改,并予以通报。此外,违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约七千五百美元)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如违法经营额不足人民币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约一千五百美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清单
根据该“行动计划”,商标局已制定了自2017年以来因违反《商标法》第10条而被拒绝注册的商标清单。这些清单将成为地方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和执法行动的基础。各地的市场监管局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具体行动计划的细节。
对消费者来说,该“行动计划”应该是个好消息,因为带有欺骗性或误导性指示的产品,如国名或地名,或其他看似有质量保证的标志,将在市场上减少。第十条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并不是新的规定,以前的商标法也有类似的禁令。然而,在这方面的执法并不像对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那样频密。
地方市场监管局可能会首先重点处理涉及国家和地名以及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误导性标志的违规行为。根据非常有限的资料,宁波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就一家火车零部件制造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在其产品上标注了“北仑”(一个中国县级地名)对该公司处以大约7,500美元的罚款。
在2016年的一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例中,上海市工商局对未经授权使用“联合国”的中英文名称以及联合国徽记的行为处以了约6万美元的巨额罚款。被告被发现组织了一次非正式的联合国青年峰会,并在各种在线平台上宣传这一活动,违反了第十条。该案件的非法营业额超过了89万美元。
可能的影响
虽然根据第十条提起的行政执法个案在过去并不常见,但商标所有人应关注“行动计划”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在产品质量或其他方面可能被认为“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商标。根据我们的经验,商标局以带欺骗性或误导性为由拒绝商标注册的案件似乎不断上升。如果商标所有人坚持使用被拒绝注册的商标,将很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实践中,由于基于第十条的执法率看似很低,一些商标所有人,尤其是如果海外商标主管部门批准了同一商标注册,可能会选择承担风险。但是,商标所有人应注意,外国注册的商标(扩展到中国的国际注册除外)其商标专用权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因此这些国外商标未必能作为抗辩理据。
此外,鉴于市场监管局对“净化”市场的大力宣传态度,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打击可能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遥不可及。事实上,即使在宣布“行动计划”之前,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经常被认为是对产品成分的“误导”因而予以制止。2016年,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一家公司在β-胡萝卜素补充剂的包装上使用“高纯盐藻”作出罚款。该局认为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具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虽然该案的罚款数额不大(约600美元),但如果“行动计划”提起类似的起诉,可能引起媒体的关注,对商标所有人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行动计划”所针对的商标的确切范围尚不明确,相关的商标清单未有全面公开。暂时我们只发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商标清单。
虽然该清单目前似乎仅涵盖国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但理论上,商标法和“行动计划”也适用于国外商标使用者。目前尚不确定“行动计划”是否会成为常规政策,但外国公司在中国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也应谨慎,使用未注册商标前应评估商标被认为具有误导性、欺骗性或可能在中国社会产生不健康影响的可能性,和《商标法》第十条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